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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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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委,上饶经开区、三清山管委会、上饶高铁新区经发局:

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促进我市天然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8647号)的规定,经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饶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综合购气结算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首次启动联动机制的基准销售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履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价格主管部门依申请或主动开展价格调查和成本审核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上游天然气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等资料,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须将成本审核相关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燃气经营企业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要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要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实行每月一定用气费用减免政策,对托育、养老、社会福利等机构用气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制度。

四、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履行好天然气价格监管职责,及时掌握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在企业网站和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做好相关价格解释工作。


                                                  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20



上饶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

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保证及时将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体现在销售价格上,促进我市天然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8647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71439号)有关规定,特建立上饶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联动机制概念及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是指管道天然气终端价格随上游综合购气结算价格涨跌作相应同向调整。联动机制遵循兼顾燃气企业经营情况和终端用户承受能力,保持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价格涨跌幅度低于5%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整时累加或冲抵。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价格涨跌幅度高于或等于5%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三、价格联动计算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价格采用顺加或顺减方式计算,即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后的销售价格等于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加或减综合购气结算价格差价。

四、价格联动周期

(一)关于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

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十二个月。期间如遇重大价格变动或国家、省重大价格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调整。

(二)关于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购气结算价格实行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个月。期间如遇国家、省重大价格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调整。

五、价格联动程序

燃气经营企业在符合联动条件后,按分级备案审批执行联动,即:

1.当达到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各燃气经营企业就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资料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2.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价格涨跌幅度高于或等于5%,但低于20%时,各燃气经营企业将联动调价方案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3.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价格涨跌幅度高于或等于20%,各燃气经营企业将联动调价方案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4.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各燃气经营企业将联动调价方案上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5.燃气经营企业在毎一次启动联动机制时都必须将联动方案进行公示,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联动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对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核算、评估。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由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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