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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沙溪法庭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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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报来《关于请求审批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沙溪法庭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饶信法发[2023]8号)有关材料收悉。经委托市口岸发展中心评估,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能力,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沙溪法庭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361100-04-04-690079)。

项目单位为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二、项目建设地点:上饶市信州区沙溪人民法庭院内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安防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车辆车牌识别系统、安检系统等。

2、综合布线:包括计算机网络布线系统、电话语音布线系统、网络交换及安全防护系统、UPS配电系统、机房建设配套建设等。

3、诉讼服务中心系统:包括一站式诉讼服务一体机。

4、视频会议系统:包括网络摄像机、硬盘录像机、人脸门禁一体机、智能测温安检门、安检机等。

5、标准民事庭系统:包括庭审核心设备、法庭集控附件、庭审发言及音响系统、法庭摄像系统、法庭证据设备、法庭显示系统等。

6、网络设备及显示系统:包括显示屏、交换机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20.9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资金。

    六、请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依法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并发挥效益。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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