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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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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委上饶经济技术开发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环资规〔2023〕448号)精神,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节能审查工作效能,现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一)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1.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报省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报县(市、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报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县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除了省里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有关要求

(一)健全节能审查工作机制。各地节能审查机关要加强节能审查队伍建设,加强项目审核把关,高质高效做好相关工作。

)完善节能审查调度机制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步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三)加强监督指导。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全节能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续我省节能审查政策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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