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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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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委、水利局、城管局,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

《上饶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发展改革委            上饶市水利局

                                 上饶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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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75号要求,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的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改革方案。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我省公布的现行行业用水定额科学确定超定额超计划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第一步,率先对十大高耗水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并予以实施第二步,在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基础上,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实施规定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全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户,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根据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合理需求、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相关用水单位的年度具体用水定额计划。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按照2018年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420一2017、《江西省生活用水定额》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419一2017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我省未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水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实行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用水对应类别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25%;

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含)的水量加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100%。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35%、60%、11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基价为城镇供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类、特种用水类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用和各种附加。

(四)计量周期。计量周期按照水利部门用水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当累计水量达到计量周期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施累进加价。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五)资金征收和使用。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委托城镇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并实行专户管理。

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城市供水水价改革,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旨在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指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城镇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提高节水意识,进一步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和水利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核定管理等工作;供水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用水工作及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每年年底前向城镇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的用水总结和下年度用水计划,并及时上报公共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情况,配合城镇供水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管网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根据省有关规定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发改、市水利和城镇供水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市、区)每年6月和12月要向市发改、市水利部门报送本地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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