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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自动监控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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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良好生态环境助力全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我局不定期公开对部分生态环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通过以案释法、典型警示,积极营造遵法、守法、用法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1:某科技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5日,上饶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及时将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联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2021年4月26日上饶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4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次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5月20日上饶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5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月4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案例2:某科技公司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案

【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承包某中药公司供汽(锅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同该中药公司签订锅炉供汽合同,承包该中药公司锅炉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事项;合同规定,承包期间锅炉废气排放行为由该科技公司负责;检查时,锅炉烟囱排出的废气淡黄色,锅炉循环用水池未投放药剂,药剂配置设备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未有药剂流入循环用水池,经PH试纸测试,环水呈中性;锅炉偶尔会排出黑色的浓烟,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处理结果】2021年5月24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次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5月31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6月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月21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3: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备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5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雨水管网窨井内雨水表层有一层黑色油膜附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该企业雨水管网内的雨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该企业在晴天不下雨时向雨水在线监控设施取样槽添加合格的清水,实施不正常运行雨水在线监控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1年4月29日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5月17日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6万元。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月28日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并按要求落实整改,5月27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实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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