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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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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良好生态环境助力全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我局不定期公开对部分生态环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通过以案释法、典型警示,积极营造遵法、守法、用法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1:某科技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承包某中药公司供汽(锅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同该中药公司签订锅炉供汽合同,承包该中药公司锅炉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事项;合同规定,承包期间锅炉废气排放行为由该科技公司负责;检查时,锅炉烟囱排出的废气淡黄色,锅炉循环用水池未投放药剂,药剂配置设备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未有药剂流入循环用水池,经PH试纸测试,环水呈中性;锅炉偶尔会排出黑色的浓烟,放风水除尘设运行不正常未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处理结果】2021年5月24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次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5月31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6月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月21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2:某砖厂生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外排环境案

【违法事实】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4月15日,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鄱阳县某砖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脱硫吸收塔吸收液呈弱碱性,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有效处理向环境排放。

【处理结果】2021年4月16日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4月26日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万元。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月28日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并按要求落实整改,6月30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案例3:某公司蒸汽锅炉擅自改变原料案

【违法事实】某公司建设项目于2018年5月由原万年县环境保护局予以批复,并于2020年11月完成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生物质锅炉废气,项目采用静电除尘+15米高排气筒对生物质锅炉废气进行处理。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8月15日,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生物质燃料锅炉实际使用煤炭作为原料(环评批复的燃料为生物质)。

【处理结果】2021年8月20日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8月30日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次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月23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4: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露案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7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冷冻机故障造成尾气收集内部分有机物随管路进入真空泵水箱,导致污水处理污染物浓度异常,并伴有部分气体飘入空气中,现场异味明显。经查,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露。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9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年1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2021年2月2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次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月5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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