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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违反环评制度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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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良好生态环境助力全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我局不定期公开对部分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通过以案释法、典型警示,积极营造遵法、守法、用法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1: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3日,接收到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移送的线索,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服务科、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审查,2020年7月28日,鄱阳县某砂石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委托该公司编制《鄱阳县县管河道千秋河采区采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审查发现,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合理及多处错误的严重质量问题,造成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合理的严重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2021年3月9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年3月12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天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5月11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5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月2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2: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违法事实】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9日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并且责令该企业:1、立即停止生产和排放污染物;2、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3、依法接受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罚款。

【处理结果】2021年5月26日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6月17日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8万元。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月1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案例3:某公司新增水洗制砂项目未批先建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6日,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反馈:横峰县某公司存在水洗制砂生产线未按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设备拆除不到位问题。接到反馈信息后,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水洗制砂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于2019年底投资200万元新增一条水洗制砂生产线并投产。因县政府开展机制砂整治行动,该公司水洗制砂生产线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

【处理结果】2021年4月17日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年4月20日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4月21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4月28日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月7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4:某矿业公司生产项目违反环评案

【违法事实】2021年9月16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弋阳县某矿业公司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重新报批一条石料加工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其中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处理结果】2021年9月28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10月9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10月16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0月21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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