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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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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良好生态环境助力全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我局不定期公开对部分生态环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通过以案释法、典型警示,积极营造遵法、守法、用法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1:某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8日,上饶市信州生态环境局巡察至上饶市广丰区某工业污水处理厂时发现该厂污水总排口有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外排到丰溪河,经调查询问,原因是水量突然增大来不及抽水导致污水从溢流口流出继而通过污水总排口外排入河,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现场采样后经监测部门检测显示总排口外排污水总磷排放值为6.25mg/L,而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显示总磷排放值为0.3232mg/L。经执法人员确认,该厂违法事实有:1、总排口总磷排放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3倍以上;2、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未按规定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2021年1月11日上饶市信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年1月12日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1月25日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并处罚款人民币88万元。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月5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例2:某纺织公司逃避监管废水外排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23日,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凤巢工业园横山村南面排洪渠内有大量乳白色废水,并且与此连通的园区雨水管网内不断有乳白色废水涌出。经查,上述废水系万年县某纺织公司生产废水(织布清洗废水)经其厂内东面雨水管道外排至园区雨水管网所致。调查原因发现该公司聘请了施工队对污水管网改造,施工过程中将1号车间北面的污水管道压坏,导致2号车间生产废水不能通过污水管道正常输送至污水站,现场检查时还发现该公司厂区2号车间南面雨水沟有人为破坏的缺口,导致2号车间的生产废水经该处缺口流至园区玉山管网,另外,在该厂外园区雨水管网及其下游雨水沟内均发现大量乳白色废水,经对其雨水管网内废水采样检测,COD:968mg/L、氨氮:8.873mg/L、总磷:0.8mg/L。

【处理结果】2021年4月7日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年4月13日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当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5月24日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5万元。次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月10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例3: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7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信区滨江路雨水口出现不明废水排至信江情况进行排查,发现该废水来自某公司承接的望江路及水渠工程工地。经查,该公司在浇筑望江路桥桩时,有大量施工废水产生外流,有废水通过附近的滨江路雨水厢函排至信江。虽然当事人表示事前不知滨江路雨水厢函与信江连通,且在发现异常后对厢函进行了封堵,但其施工前未做相关应急预案且发生事故后相关应急措施采取不及时,造成有施工废水排入信江的后果。

【处理结果】2021年1月21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年1月26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2月1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2月5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月7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案例4: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30日,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人员通过园区环境信息监管平台发现某公司雨水排放口COD数据异常,随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因101车间楼顶循环水池内浮球阀故障,致使含有冷却介质(乙二醇)的循环水满溢出循环水池,并最终排入园区雨水管网。企业在发现雨水超标后虽立即关闭了雨水总排口阀门,并使用固定泵将水污染物泵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但仍有部分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1、在循环水池周边建设循环水收集沟,并将收集的循环水使用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防止循环水经企业雨水管网等方式进入外环境。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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