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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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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审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提供评审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经研究,制定了《上饶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饶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饶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

上饶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和加强对评审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上饶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中介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评审中介机构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营业执照中依法登记了“工程造价咨询”类经营范围;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履行服务所必须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无不良诚信(信用)记录。

第四条评审中介机构事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入驻,即可参与随机抽取评审业务。

第五条评审中介机构对接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负责人(联络人)和评审人员应在市财政局备案。备案人员如需变更,应提交身份证和近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评审人员还需提供注册证书扫描件,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变更。

第六条预估评审费用在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以下的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采取按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评审中介机构,尚有业务未完成的评审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抽取。

前款中应急、涉密或重大、重点、特殊专业项目评审业务,市财政局可以通过启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正合理选取评审中介机构。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委托财政评审业务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书。评审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保证项目评审的合法、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评审结果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业务委托实行回避制度。

(一)已经为项目提供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监理、检测等服务的评审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二)与已提供本条第一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及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评审中介机构评审人员与被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存在亲缘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况的,应当回避;

(四)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评审中介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委托。

第九条 建立合理的业务屏蔽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介机构,一年内不得参加业务委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任务;

(二)使用未在市财政局登记技术人员评审项目;

(三)备案造价师未能在24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

(四)将评审业务转包给其他评审中介机构或个人;

(五)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评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

(六)项目考核分低于60分;

(七)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

(八)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

(九)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经相关部门复核认定评审结果总差额超过5%);

(十)被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诚信(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条 对于评审过程中被屏蔽的评审中介机构,其受委托的未审结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并由市财政局予以收回并重新委托。

第十一条评审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因工作失误、延误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实施等严重后果的,三年内不得参加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

第十二条屏蔽结果适用上饶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

第十三条评审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评审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评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将考核结果告知评审中介机构确认。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每个评审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分为100分。每个项目评审结束即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评审时效40分。

1.初稿时效20分。初稿是指评审中介机构按现有资料提供的评审结果。

预算评审项目初稿时间:1000万元以下项目,5个工作日;1000-5000万元项目,7个工作日;5000万-10000万元项目,9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项目,11个工作日。

结算评审项目初稿时间:1000万元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1000-5000万元项目,15个工作日;5000-10000万元项目,2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项目,25个工作日。初稿时间每延迟1天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因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不齐全导致无法评审,评审中介机构应及时(预算1个工作日内,结算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原因,未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将不予延期。

重点项目评审初稿时间以“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书”约定的时限为准。

2.调整稿及出报告时效10分。调整稿是指评审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核对后提供的初步评审结果。

评审中介机构在与项目建设单位核对完成后,应及时(预算2个工作日内,结算3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整稿,每延迟1天扣2分。评审中介机构在接到出具报告通知后,应及时(预算2个工作日内,结算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至市财政局,每延迟1天扣2分。以上扣分累计计算直至扣完为止。

3.资料接收、评审会议、实地勘测和其他需要评审中介机构派员参加的情况10分。备案人员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市财政局原则上提前一日通知到场,临时通知而不能到场的需说明理由,不予扣分。

(二)评审工作60分。对评审中介机构提供的调整稿与定稿对比进行考核。定稿是指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出具的最终评审结果。

1.预算评审考核。

1)评审规范10分。

调整稿与定稿对比,发现存在清单项目特征未描述、不完整、描述错误以及未按清单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的,3处以内不扣分,每增加一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2)评审质量50分。

    调整稿与定稿对比,误差率(审增额加审减额)在2%以内不扣分,误差率达到2%扣5分,每增加1%扣5分,扣完为止。

2.结算评审考核。

(1)评审质量50分。

调整稿与定稿对比,调整金额占总价金额5‰以内扣5分,每超总价金额5‰加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2)评审资料10分。

评审中介机构完成评审业务后应归还送审资料,有遗失送审资料的扣10分。  

第十六条 项目考核与该评审项目评审费用挂钩:

1.项目考核分值低于90分、大于80分(含80分),该评审项目评审费用按9折支付。

2.项目考核分值低于80分、大于70分(含70分),该评审项目评审费用按8折支付。

3.项目考核分值低于70分、大于60分(含60分),该评审项目费用按7折支付。

4.项目考核分值低于60分,该评审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可以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协助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列入考核。

第四章 评审中介机构的付费

第十八条评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提供评审服务,上饶市财政局按每半年一次进行付费。

第十九条 委托评审费用结算,采用“基本费+审减费”的模式进行,基本费计算采用分档累进计算法,审减费计算采用统一比率计算。(具体计费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为保障评审中介机构合理权益,实行评审费用“保底”规定。即评审费用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如评审费用不足2000元则按2000元付费。

第二十一条为防止因送审稿质量低而产生审减率虚高情况,实行审减率“封顶”规定。如审减率超过10%则按10%计费。

第五章评审中介机构项目评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评审中介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审依据,制定针对项目特点、重点突出详细的评审方案。

第二十三条评审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实地勘测,核实项目实际情况,掌握项目第一手资料;反复核实项目评审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及时书面取证、拍照备查;对项目情况全面审核。

第二十四条评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评审情况,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评审中介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组织会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做好评审资料的保管。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项目评审资料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预算评审结束后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审报告,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终稿与送审稿对比分析、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底稿、主要材料设备询价单、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件、送审申请表、确认函、委托书、反馈意见、核对记录、评审方案和预算编制报告。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评审结束后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审报告,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合同价增加主要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终稿与送审稿对比分析、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底稿、主要材料设备定价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文件软件版、中标价计价文件软件版、竣工结算送审计价文件软件版和评审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件、送审申请表、确认函、委托书、反馈意见、核对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开工和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地址勘探报告、评审方案和送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未经市财政局同意,评审中介机构不得将评审所获资料和信息对外泄露;评审中介机构评审涉密项目时,应与被评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有关约定。

第六章附则

三十 评审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上饶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上饶市财政局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

评审付费标准

付费项目

计费基数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1000

以内

1000-3000

3000-6000

6000-10000

10000

以上

预算评审费

送审额

1.25‰

1.1‰

1‰

0.8‰

0.3‰

审减额

0.4%

结算评审费

送审额

1.2‰

1‰

0.8‰

0.6‰

0.3‰

审减额

4%

技术咨询费

每工作日

一级造价师、高级工程师1200元/天,二级造价师、工程师800元/天。连续工作三天以上的,从三天开始按上述标准50%计算费用。

备注:1.基本费按分档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如某工程项目送审额5000万元,审减500万元的预算评审计费如下:

基本费4.8万元: 1000万元×1.25‰=1.25万元

3000万元-1000万元)×1.1‰=2.2万元

5000万元-3000万元)×1‰=2万元

审减费2万元:   500×0.4%=2万元

合计:5.45+2=7.45万元。

2.按照以上规定计算评审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项付费。

3.审减率10%封顶。如审减率超送审金额10%,按10%计费。

4.非技术原因形成的核减不作为相关核减付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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