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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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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费优惠政策摘编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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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全面理解掌握、用好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在编写《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摘编(2022 年版)》的基础上,我们汇集整理了6 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接续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如下:

一、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

适用对象:

法律援助人员

政策内容:

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

1.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报。
2.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3.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执行期限: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25 号);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适用对象:

新能源汽车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3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适用条件:

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执行期限:

自2023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27 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条件:

1.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四、阶段性提高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比例政策

适用对象:

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适用条件:

1.企业在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五、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用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适用条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草原植被修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14 项收费。

执行期限:

自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 年第29 号);

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对象:

购房居民

政策内容:

自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

1.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2.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二是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三是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执行期限:

自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0 号);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适用对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政策内容: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条件:

1.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2.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执行期限:

自2022 年8 月1 日至2023 年7 月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1 号);

八、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企业

政策内容:

1.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3.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执行期限:

自2022 年1 月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2 号);

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适用对象: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2 年9 月1 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2 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 个月

适用条件:

1.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 年11 月、12 月,2022 年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上述企业2021 年11 月和2022 年2 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 年9 月1 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22 年9 月1 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7 号);

十、收费公路货车

通行费减免10%政策

适用对象:

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货车

政策内容:

在继续执行现有各类通行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全国收费公路统一对货车通行费再减免10%

适用条件:

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执行期限:

2022 年10 月1 日0 时起至12 月31 日24 时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2〕2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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