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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财农[2021]6号《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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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财农〔20216

关于印发《上饶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统战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6厅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扶〔20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上饶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饶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饶市财政局                     上饶市乡村振兴局

中共上饶市委统战部                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饶市农业农村局                       上饶市林业   

上饶市水利局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015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上饶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1015印发

附件

上饶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6厅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扶〔20212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饶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衔接资金的任务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级财政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衔接资金。

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衔接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分配实行分类分档。统筹兼顾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非贫困县,脱贫村、重点帮扶村和800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与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帮扶村倾斜。各地在保证重点帮扶村、脱贫村需要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到县的省、市级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六条中央、省级衔接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主要包括脱贫人口、易返贫人口、易致贫人口等;相关人群收入30%,主要包括: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脱贫户人均纯收入等;政策因素30%,主要包括:脱贫县、脱贫村、重点帮扶县、重点帮扶村、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当年受灾情况等;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及考评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市级衔接资金按年度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资金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开展产业就业技能培训。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出台具体措施,促进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特色种养业全产业链发展,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区域统筹谋划基础上,支持脱贫地区必要的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重点帮扶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具体支持方式由各自主确定,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项目能够切实辐射带动扶持对象参与产业发展。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路灯、公厕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县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市级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九条 衔接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偿还债务和垫资,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4个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衔接资金支持项目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各应当合理安排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内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扶贫)、统战部(民宗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审。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在充分征求村、乡(镇、场)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建立和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县、乡间项目管理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控制管理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

(三)各应将批准的项目库在30日内、批准的每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10日内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在履行程序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库、资金分配结果、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执行结果、贴息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年度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报账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程序、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饶市财政局、上饶市扶贫办公室、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上饶市农业农村局、上饶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饶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饶财农202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财政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衔接资金管理办法(饶财农[2021]6号)

饶财农[2021]6号《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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