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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09-30 16:17
  •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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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三清山管委会、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的《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上饶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饶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上 饶 市 财 政 局         上饶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上饶市社会主义新农村        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上 饶 市 农 业 局

上 饶 市 林 业 局          上饶市农垦事业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上饶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江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和《江西省财政厅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市(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持贫困村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市及县(市、区)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贫困人口,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攻坚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程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等工作任务。脱贫攻坚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工作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各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除“雨露计划”外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第九条  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外,各县(市、区)不得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安排使用,市及县(市、区)财政应做好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经费的保障工作。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各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按规定安排使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市财政局会同扶贫和移民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坚决防止和杜绝扶贫资金结转结余2年以上的现象,要及时拨付资金,减少资金结转结余,当年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必须低于8%,上年安排的必须低于2%,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内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县(市、区)可根据项目金额大小 、项目安全性和项目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在县、乡间确定项目管理权,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县级或乡级报账制。在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明确乡级报账制的实施范围、报账程序和监管办法。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的,须由资金使用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市、县(市,区)扶贫、新村办、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农垦管理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县(市,区)扶贫、新村办、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农垦管理等部门,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在充分征求村、乡(镇、场)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项目验收制度,规范验收流程,项目实施单位要完善各个环节手续和项目资料,一项一册,做好档案管理。

(三)市、县(市,区)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四)对上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含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在三月底前尽快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通过《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50号)安排项目资金的县(市,区),应出台结合本县实际的“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安排使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扶贫、新村办、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农垦管理等部门要配合审计、财政部专员办、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报账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程序、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饶市财政局 上饶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上饶市林业局 上饶市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饶财农〔2017〕29  号)同时废止。市财政局与市扶贫和移民办、市新村办、市发改委、市民宗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垦办等部门制定的相应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和移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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