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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终端处置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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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城管发〔202122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终端处置监管考核办法

的通知

上饶市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5日,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党组(行政)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上饶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BOT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试行)》、《上饶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标准执行。

                              上饶市城市管理局

                          2021312

上饶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

处理厂BOT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饶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BOT项目(以下简称“上饶餐厨项目”)的运营监管,提高上饶餐厨项目的运营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

(三)《上饶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上饶市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饶餐厨特许经营权项目的运营监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监管主体及职责

(一)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由上饶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监管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负责上饶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

(二)受委托的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要求,负责上饶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计量系统的检测校核工作,每年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项目计量系统检测校核报告,每月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计量系统运行情况的巡检报告,作为监管部门核定处置量和支付处理服务费的依据。

(三)监管部门指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监督机构)市环卫处负责对上饶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厂内运

行进行监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

场外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区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和考核(具体职责另行发文明确)。

日常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负责上饶餐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月度监管报告,年终根据每月考评结果综合评价全年运行效果,并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监管报告。

第五条 日常监督工作职责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与上饶餐厨项目运营方沟通确认,并按要求填写巡查记录表。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运营方对整改建议有异议时,监管人员上报监管部门,并研究解决方案。

(五)督促整改落实并复查。

(六)进行月考评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月度监管报告。

(七)进行年度监管工作总结,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监管报告。

第三章计量监管

第六条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应在收集点和终端地磅站分别计量称重,计量数据实时传送至监管方餐厨监管平台。

第七条收集点的计量由运营方负责,严格按照设备厂家要求规范操作,确保相关数据准确和设备完好。

第八条终端地磅站的计量由运营方负责,保证计量系统安全、稳定、连续运行,监管方派人现场监管。当计量系统出现故障且不能短时间修复时,运营方应暂停车辆过磅计量作业,并在1个小时内通知监管方,由双方确认有关计量数据问题。运营方应制定地磅、信息系统等相关软硬件不能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报监管方备案。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补贴结算以地磅站计量重量为计算依据,收运点计量重量作为校核依据。如果地磅站计量重量与收集点计量重量差距超出±5偏差范围,则结算以重量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在其基础上扣除相应重量对应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补贴费。

第十条运营方每日通过地磅信息系统将前一天的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日报表打印2份,经地磅管理员、公司领导先后审核签字后,报监管方指定监管员审定签字,确定当日收运量,双方各执1份。在审核过程中,上述人员应认真核实,对异常数据查明原因,如因运营方管理不善导致的错误,该数据监管方不予认可,如因客观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错误,由运营方和监管方共同查明原因,最终确定当日收运量。

第十一条运营方应每年至少一次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检查、检定/校准时应通知监管方到场监督,并在检查、检定/校准后收到相关报告的三日内将该报告复印件报送监管方备案。监管方通知运营方后,可随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

第四章处置监管

第十二条运营方应制定《上饶市餐厨处理厂运营工作手册》,主要包括岗位职责、人员配备、日常运营、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维修保养、污水处理、废渣处置、臭气治理、废气治理、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等内容,同时应列明餐厨处理厂正常运营常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并报监管方备案。

第十三条运营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餐厨处理厂全年安全、稳定、连续不间断运营。在运营期间应建立运营日记,记录每一系统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生产事故、设备检修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每个运营年度结束日的70天前,运营方应向监管方提供一份下一个运营年度检修计划,并说明检修计划的开始日期、持续时间及其餐厨废弃物处理计划,以便监管方做好相关准备;运营方可对检修计划进行修订,但必须在其实施开始日的6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方。在运营中临时需对计划外的设施进行检修,运营方应立即与监管方协商,并在监管方同意后方可开始执行。运营方的检修不能影响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工艺流程、标准规范等执行,真正做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餐厨厂应设置餐厨垃圾暂存、缓冲容器,缓冲容器的容积应与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相协调,且应有防臭气散发的设施。

第十七条运营方应对各工艺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臭气外溢,餐厨废弃物的输送、处理各环节应做到密闭,设置臭气收集、处理系统;不能密闭的部分应设置局部通风除臭装置,使厂内无明显臭味。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排放标准及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

第十八条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须经预处理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在厂内污水管网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用槽车将污水转运至城市污水厂指定地点。外运污水须过磅计量,计量数据(纸质)需污水厂盖章或签字确认,电子数据上传至餐厨监管平台。污水外运协议和所用车辆信息应向监管方备案。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中不能处理的、及处理后产生的废渣,由运营方负责转运至政府指定的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外运的废渣含水率应小于60%。外运废渣应过磅计量,计量数据(纸质)需指定的处置厂盖章或签字确认,电子数据上传至餐厨监管平台。废渣外运协议和所用车辆信息应向监管方备案。

第二十条运营方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污水、臭气、废渣、噪音、土壤等污染物进行日常监测。应定期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各项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标准等应符合环评和环评批复以及其他环保要求,并向监管方报告监测结果。监管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检,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环保要求。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标准要求,设置沼气监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二条运营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管方报告。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防火、防爆、防污染物泄漏、故障停产、人员伤亡、群体事件等,并报监管方备案。

第二十三条运营方须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监管方报送上月的运营报告。其中,运营报告应包括: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更新维修保养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理情况、污染物日常监测情况、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人员的变动和培训情况、资源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等。

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人员监管

第二十四条运营方须提供公司领导及部门正职领导名单、联系方式、岗位职责等信息报监管方备案,其中公司领导还需提供公司集团总部的任命文件。

第二十五条运营方须按法规要求,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员工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同时,运营方还应定期对上述内容进行再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

第二十六条运营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安排员工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六章财务监管

第二十七条运营方应保证对上饶餐厨项目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正常养护及必要更新,保证公司员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全部设施设备能继续正常运转,上述保证所需费用由运营方承担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运营方应在每年末提交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监管方备案,若有需要,监管方可在收到运营方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运营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至五个月内,向监管方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运营方应设立服务热线,安排专人接听并解答来电人的咨询、建议或投诉,接受社会监督。热线时间与收运工作时间一致。

第三十一条针对市民来电和媒体曝光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转交的投诉件等,运营方应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做好正面宣传工作,避免矛盾冲突升级,防止负面影响扩大。相关问题经调查核实的,按照细则进行扣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补贴结算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和日常监督机构提交的月度监管报告中月度综合评分,按照表1分等级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1上饶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运营管理等级划分表

序号

运营管理等级

监管月度综合评分(n)等级划分

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金额

1

合格

n≥90

全额拨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2

基本合格

85≤n<90

85~90每扣1分扣除当月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依次为1%、1.5%、2%、2.5%、3%

3

不合格

n<85

当月考核不合格扣除垃圾处理服务费5%,并做警告处理;连续两个月不合格,停止拨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备注: 凡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设施不全等原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要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或重大群体事件的,对当周期绩效不再考核评分,直接认定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餐厨废弃物处理补贴按月支付,运营方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方书面申请补贴支付,书面申请应包括《上饶餐厨项目监管考核通报》、《上饶餐厨项目补贴结算单》、《上饶餐厨项目餐厨垃圾处理量统计表》、《上饶市餐厨处理厂三废处置情况汇总表》等;监管方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划拨;待市财政局将补贴划拨至监管方帐户后,监管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转帐至运营方帐户。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立即生效,并由上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上饶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月度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扣分方法

考核方式

考核材料

得分

备注

计量监管(20分)

监管考核办法第7条

4

未按相关要求计量操作,导致计量偏差较大或损坏设备,发现1次扣1分。

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在线监控

检查记录

监管考核办法第8条

10

因管理不善导致地磅计量不能安全、稳定、连续运行,发现1次扣4分;计量系统故障未能及时报告监管方,发现1次扣0.5分;未制定应急预案,扣4分;未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应急预案,扣1分;未备案,扣1分。

日常巡查、在线监控、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检查记录

监管考核办法第10条

4

日报表未按时报送,发现1次扣1分;日报表签字不全,发现1次扣1分;日报表审核不严,未发现异常数据,发现1次扣1分。

日常巡查、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11条

2

地磅检测每年少于1次,扣2分;未备案,扣1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处置监管(64分)

监管考核办法第12条

2

未制定《上饶市餐厨处理厂运营工作手册》,扣2分;未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工作手册,扣1分;未备案,扣1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13条

10

因管理不善导致餐厨处理厂不能安全、稳定、连续运行,发现1次扣6分;未对每一系统建立运营日记,发现1个扣1分。

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在线监控

相关台账、检查记录

监管考核办法第14条

6

未按时提供年度检修计划,扣6分;未经监管方同意的检修,发现1次扣2分;因检修影响收运和处理工作,扣4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15条

8

餐厨废弃物处置不规范、不达标,发现1次,扣4分。

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在线监控

相关报表、检查记录

监管考核办法第16条

4

未按要求设置相应缓冲容器,扣4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照片

监管考核办法第17条

3

厂内有明显臭味,发现1次扣0.5分。

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

相关台账、检查记录

监管考核办法第18条

6

污水预处理未达标,发现1次扣1分;污水外运未过磅、无签字,发现1次扣1分;污水外运协议未备案,扣2分;转运车辆未备案,发现1辆扣1分。

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在线监控、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检查记录

监管考核办法第19条

6

外运废渣含水率小于60%,发现1次扣1分;废渣外运未过磅、无签字,发现1次扣1分;废渣外运协议未备案,扣2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20条

6

未开展相关环境因子日常监测,发现1项扣1分;未按环保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污染物监测,少一次扣6分;监测结果不达标,发现一次扣6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21条

4

沼气直接排入大气,发现1次扣2分;防爆相关装置缺失,扣4分;

日常巡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22条

5

未制定应急预案,扣2分;未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预案,扣1分;未备案,扣1分;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扣2分;发生突发事件和或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发现1次扣2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23条

4

未按时报送运营报告,扣4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人员监管(6分)

监管考核办法第24条

2

相关人员材料未备案扣2分;相关人员变动后未及时备案,发现1人扣1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25条

2

未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就上岗,发现1人扣0.5分;特殊工种人员未持有相关证件,发现1人扣0.5分;未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扣2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26条

2

未定期安排员工体检,扣2分;未按要求发放劳保用品,扣2分;员工发生职业病,发现1人扣2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财务监管(6分)

监管考核办法第27条

2

因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运营设施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发现1次扣1分。员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发现1次扣1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28条

2

收支预算未按时备案,扣2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29条

2

年度审计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未按时报送,扣2分。

定期检查

相关台账

社会监督(4分)

监管考核办法第30条

1

未设置服务热线,扣1分;热线时间无人在岗,发现1次扣0.5分。

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

相关台账

监管考核办法第31条

3

因运营方原因(查证属实)导致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出现1次扣1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导致问题升级,出现1次扣2分。

社会监督

相关台账

合计

100


抄送:市财政局,信州区、广信区、经开区城管局

上饶市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13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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