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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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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某寺违法占地建讲经楼、钟楼和鼓楼案

行政处罚时间:2023529

(一)基本情况

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某寺于20139月至2014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灵溪镇松山村1952.21平方米土地建讲经楼、钟楼和鼓楼(总建筑面积4309.19平方米,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已建成框架结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处理情况

1.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952.2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灵溪镇松山村。

2.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物(讲经楼、钟楼和鼓楼,总占地面积1952.2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309.19平方米),由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协调合法土地所有者共同处置违法建筑物。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镇八磜村经济合作社违法占地建文化驿站案

行政处罚时间:202388

(一)基本情况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镇八磜村经济合作社于20229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镇八磜村土地建设文化驿站,非法占地面积684.34平方米(其中一般耕地563.3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20.98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镇八磜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1548.559平方米,已完成建设。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84.3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镇八磜村;                       

2.对非法占用的684.34平方米土地(其中,一般耕地563.3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20.98平方米),一般耕地按600元每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按300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合计罚款金额¥37431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叁佰壹拾圆整);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48.559平方米建筑物予以没收,交由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处置。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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