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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马坑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公告
  • 2023-09-01 15:15
  • 来源: 广信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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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要求,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马坑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矿权将进行公开招标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人、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出让人: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

地  址:上饶市广信区旭日中大道30

联系人:谢先生、胡女士;

联系电话:19979642709、13133609918

二、交易机构名称、地址

名称:上饶市广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上饶市广信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三、出让采矿权标的

编号

标的名称

矿区

位置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开采矿种

出让储量

开采规模(万吨/年)

出让年限(年)

K(2023)03号

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马坑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

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

0.4820 km2

建筑用凝灰岩

6001.39万吨

300万吨/年

21年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招标资料。

四、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实体,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

(3)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投标人或企业法人必须提供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5)投标人必须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6)投标人必须未被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违法企业名单。

(7)投标人必须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所有报名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好企业公章到报名现场,经资格审核通过,报名成功的投标单位,方可取得投标资格,领取招标文件,逾期概不受理报名申请。

五、投标起始价

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马坑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的起始价为人民币8100万元

六、报名及招标时间、地点

1.公告时间:自2023年09月01日15:00时起至2023年10月09日15:00时止。

2.报名时间:2023年09月04日至2023年09月08日(上午9:00-11:30时;下午15:00--17:30时,节假日除外)。

3.报名地点:申请人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到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报名。经资格审核通过,报名成功的投标单位,方可取得投标资格,领取招标文件,逾期概不受理报名申请。

4.开标时间:本次投标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下午14:00时至14:30时止,开标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下午14:30时(北京时间,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开标地点:上饶市广信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6.发布中标通知时间:2023年10月21日下午18:30时之前发布中标通知。

七、矿区地理位置、范围及面积

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马坑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位于上饶市广信区北西295°方向直距约18 km处,行政区属湖村乡管辖,地理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东经117°45′53″~117°46′25″,北纬28°28′45″~28°29′26″,面积0.4820km2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编号

X

Y

编号

X

Y

1

3152027.49

39575341.79

14

3152904.96

39575396.00

2

3152037.62

39575309.46

15

3152913.73

39575468.70

3

3152238.54

39575257.70

16

3152898.38

39575551.92

4

3152226.48

39575197.97

17

3153046.19

39575549.03

5

3152325.14

39575119.46

18

3153046.10

39575739.22

6

3152352.09

39575082.95

19

3152528.20

39575710.60

7

3152416.47

39574944.05

20

3152350.69

39575629.24

8

3152557.18

39574877.50

21

3152214.56

39575673.53

9

3152632.77

39575069.09

22

3152066.56

39575668.49

10

3152409.91

39575309.41

23

3151888.05

39575599.96

11

3152458.08

39575466.85

24

3151791.42

39575586.38

12

3152581.28

39575438.95

25

3151783.84

39575402.59

13

3152642.20

39575343.85

26

3151948.78

39575288.45

面积

0.4820 km2

开采标高

由+328m至+135m

开采标高:+328米至+135米

开采矿种:建筑用凝灰岩;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设计开采规模:300万吨/年;

矿产资源储量:6573.618万吨(其中可采储量:6001.39万吨);

出让年限:21年(含基建期1年)。

  八、风险提示及有关情况说明

1.投标人需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充分理解本招标公告风险提示及有关情况说明的所有内容。

2.矿产资源开发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仅基于现阶段的认识,《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所载明矿区范围的资源量、品位及矿体赋存状态等,都有可能因进一步的生产性勘探和开发而发生变化,并不能保证开采矿种品位和储量变化。建议投标人认真阅读有关招标公告,并在投标前自行咨询有关地质专家并详细参阅矿区的有关地质资料, 到实地进行踏勘,真实了解该矿区勘查开采的风险情况,其投标风险和勘查风险,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对此,出让人不承担责任,请谨慎决策,风险自担。

3.投标人应对矿山涉及的土地、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废渣占地堆放、地表附着物、以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三废处理等影响资源开发的条件作充分了解。

4.矿区外与周边村民关系、道路及生产场地由中标人自行协商处理,出让人不负任何费用及责任。

5.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6.招标出让监督工作:公开招标出让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执行,出让过程接受上饶市纪委监委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和广信区纪委监委的全程监督。

   九、特别约定

(一)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将人民币24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汇入上饶市广信区财政专户。中标后,该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政策处置费;未中标的,5个工作日内按原资金渠道退还,不计利息。

(二)本次招标出让的采矿权按“净矿”方式进行,投标人中标后需另行支付1.2亿元的政策处置费土地征收补偿、青苗补偿、各种报告编制、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三杆四线和坟墓迁移等费用)。

(三)投标人中标后,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申办相关审批登记手续,费用由中标人自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严禁开釆矿产资源,否则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中标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即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采矿生产,逾期不进行采矿生产的或中标人以各种理由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出让人可单方面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中标人(采矿权人)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重新组织出让该采矿权。

(五)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二合一”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要求,该矿开采完毕后,需在3个月内完成清场,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区政府对其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等不予补偿,对限期内未处置资产等视为矿山企业自愿放弃,区政府有权自行处置;需在12个月内按要求复垦复绿,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通过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六)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做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正式投产后1年内必须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采矿权人正式投产后1年内未通过绿色矿山验收评估的立即停产整顿,待验收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二合一”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采矿作业,做好定界、定量、定时、定开采方式“四定”工作。矿产资源必须综合利用,要高质高用,不能高质低用。

(八)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面产生的不利影响,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要求该矿山停产或退出的,采矿权人自行承担该风险,对于采矿权人前期投入和剩余资源,政府将依法处理。

   十、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该中标人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同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出让人有权重新组织出让:

1.投标人恶意竞标,或者投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的;

2.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4.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中标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中标人逾期未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政策处置费等费用、不遵守“风险提示”“特别约定”等本方案约定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结果,该中标人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出让人有权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一)矿山建设用地依照《江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应取得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本次采矿权招标出让矿区范围外的土地征用、坟墓迁移、附着物处置等费用及相关工作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三)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依法从事矿山建设、生产活动,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四)投标人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与矿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风险自行评估。

(五)凡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视为对本方案所有条款完全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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