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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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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精神,现就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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