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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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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通报,近期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金大洋食品有限公司因将其生产的固体饮料以具有一定功能性质的“配方粉”形式出售,宣称能解决婴幼儿过敏等问题,被当地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总局要求各地举一反三,深入开展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以普通食品冒充药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以及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医药”“制药”“科技”“保健”“高新技术”等字样获得饮料、糖果制品、方便食品、代用茶、配制酒等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为重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普通食品冒充药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的重要性,以“钉钉子”精神,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全面、集中、彻底的整治。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细化责任分工,认真开展本地区的集中整治,深挖、严查、重处一批典型案件,坚决防止出现视而不见、查而不深、禁而不绝的情况。要积极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这一突出问题。

  二、严格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市场准入

  加强对申请固体饮料、植物饮料、其他类饮料、压片糖果、凝胶糖果、方便食品、代用茶、配制酒等类别的许可准入管理,严格许可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没有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但在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医药”“制药”“科技”“保健”“高新技术”等字样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不予受理或纠正后受理。

  三、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原料管理

  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领料、投料,严禁添加药品和非食品原料。使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生产食品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使用相关原料;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确定的新食品原料的使用范围和限量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四、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规范标签标识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有关要求。一是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真实、准确,产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解消费者;二是不得以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普通食品或其某一性质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或药品混淆,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三是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四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对新食品原料有食用量和不宜食用人群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要求在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标示。

  五、严厉查处食品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要求,严厉查处普通食品标注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虚假宣传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等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食品作虚假或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等;二是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或者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及虚假宣传的行为等;三是加大对食品领域广告监管的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等;四是严厉查处传销和违规直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未在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发现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六、加大对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件的查办力度

  对重点企业和产品实施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超范围生产加工,是否非法添加,是否虚假标识和虚假投料,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规定,以及普通食品是否使用胶囊、口服液、颗粒剂等特定药品剂型或名称,误导消费者为保健食品或药品的。对发现问题的,做到“五个一律”:问题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问题食品标签或包装、说明书一律没收并公开集中销毁;问题食品一律停止经营,责令主动召回;违法行为一律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发现食品中添加药品、非食品原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总结和报表分别报送省局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

  食品生产处联系人:冯铄涵

  联系电话:0791-86355027

  联系邮箱:492738322@qq.com

  特殊食品处联系人:胡琴华

  联系电话:0791-86355011

  联系邮箱:80853573@qq.com

  附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统计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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